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16-04)
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
适用对象: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2]139号):“二、规划的审批 (八)审批权限:地方各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完成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
2、办理程序的依据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2]139号):“二、规划的审批 (九)审批程序:申请报批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评审: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由负责编制该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规划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2、申报: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由负责编制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审批。上报材料包括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报告、规划图件。3、审查:负责审批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对规划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4、批复:负责审批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论,提出批准、原则批准的意见,并正式行文批复。凡属批准的规划,负责审批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步做好规划备案工作。凡属原则批准,但需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规划,负责编制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布规划前应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报批准机关备案。”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2]139号):“一、规划的编制 (四)编制原则:1.保护、改善生态环境;2.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3.内涵挖潜与外延开发相结合,以土地整理复垦为重点;4.提高土地利用效率;5.因地制宜,统筹安排;6.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七)规划成果:1.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2.规划图件: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般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潜力分布图,土地开发整理分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分布等规划图。图件比例尺一般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一致。3.规划附件:包括规划专题研究报告、基础资料及工作报告等。
二、规划的审批 (十)审查标准:审查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标准: 1、充分体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统一的要求;2、土地开发整理目标、方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切实可行;3、土地开发整理部署和安排明确,指标分解和重点区域布局合理,工程、项目安排切合实际;4、土地开发整理投资分析和预期效益评价依据充分;5、上下级规划之间以及相关规划之间协调、衔接较好;6、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的内容符合有关要求;7、规划图件内容全面,编绘方法正确,图面整洁清晰,符合制图要求;8、规划采用的基础资料翔实可靠。”
四、行政审批数量: 每个县一个。
五、行政审批条件:
1、充分体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统一的要求;
2、土地开发整理目标、方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切实可行;
3、土地开发整理部署和安排明确,指标分解和重点区域布局合理,工程、项目安排切合实际;
4、土地开发整理投资分析和预期效益评价依据充分;
5、上下级规划之间以及相关规划之间协调、衔接较好;
6、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的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7、规划图件内容全面,编绘方法正确,图面整洁清晰,符合制图要求;
8、规划采用的基础资料翔实可靠。
六、申请材料目录:
1.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
2.规划图件: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潜力分布图,土地开发整理分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分布等规划图。图件比例尺一般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一致。
3.规划附件:包括规划专题研究报告、基础资料及工作报告等。
注:以上材料除提交书面的外,还需提交电子数据。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无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九、行政审批程序:
1、评审:申请人提交材料,市国土局主办科室组织评审。
2、申请:申请人将规划修改完善,向窗口办提出申请,提供申报材料。办理人员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3、受理: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合法、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出具《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呈审批科。(1个工作日)
4、审核:审批科主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会审后将材料呈科室领导。(25个工作日)
5、审批:审批科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同意的,制作决定文件。(4个工作日)
6、告知:办理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7、整理材料归档。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3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1)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免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不需定期检验
受理:政务中心国土窗口 岗位责任人:窗口负责人 联系方式:2625950
审核:审批科 岗位责任人:审批科科员 联系方式:2625950
审批:审批科 岗位责任人:审批科科长 联系方式:2625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