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土地资产总体方案核准、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批、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16-06)
名称:企业改制土地资产总体方案核准、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批、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一)对由市政府审批的企业改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含出让、租赁、保留划拨)时,地价水平的审核;
(二)对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改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划拨、作价出资、授权经营等方式)时,地价水平的初审。
适用对象:改制国有企业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
第3条第2款: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
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
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方式予以处置。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第1条第1、2款:
改革土地估价确认管理,取消确认审批,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
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不再进行处置审批,直接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企业委托进行土地估价的,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备案。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在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时备案。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第3条第1、2款:
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
改制企业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批准文件,拟订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向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后,企业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土地状况和估价结果,拟订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企业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的产权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企业持改制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和初审意见到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企业持处置批准文件在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后,到土地所在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 42号)附件一“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 试行 )”第1条第1款第1、3点:
经国务院批准改制且符合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条件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部审批。
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集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且符合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土地所在地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第6条第4项:
优化服务,搞好土地评估结果确认和处置方案的审批工作。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处置方案,应经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规范出初审意见和土地估价结果及处置方案批复。
2.办理程序的依据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第1条第1、2款:改革土地估价确认管理,取消确认审批,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
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不再进行处置审批,直接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企业委托进行土地估价的,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备案。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在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时备案。《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第3条:规范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处置方式的使用。
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其中,经国务院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土地所在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方便与有关部门衔接,同一企业涉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土地资产处置的,企业可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处置批准文件到我部转办统一的公函。
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批程序如下:
(一)改制企业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批准文件,拟订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向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
(二)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后,企业应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据土地状况和估价结果,拟订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
(三)企业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四)企业持改制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和初审意见,到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
㈤企业持处置批准文件在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后,到土地所在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国土资源部对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核准和审批实行集体会审,各地也应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机关要简化审查内容,只对土地权属状况、土地处置方式和地价水平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初审机关不干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17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第十条“处置土地使用权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1.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或企业隶属单位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改革的形式和内容、企业现使用土地的状况和拟处置土地的状况、拟处置方式和处置价格及理由等。2.土地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地价评估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和审批,报批时还应同时提交企业改革的批准文件、资产重组方案、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证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改组或组建企业集团,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以及境外上市公司的,土地评估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确认、审批;属于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审批。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审批;属于中央企业的,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确认、审批。3.签订合同与变更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批准后,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部门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采取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部门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国家土地管理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以及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采取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部门文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柳州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划拨土地处置的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50号)第十二条“采取保留划拨方式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即可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权属合法并已办理土地登记。权属清楚但尚未登记的,应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权属审核,并取得土地权属的有关证明。如权属有争议,争议部分的土地,可先剥离出来。”第十六条“土地处置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第十七条“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进行地价评估(除划拨方式外)。地价评估由产权持有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
4.收费的依据:
《柳州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划拨土地处置的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50号)。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处置土地资产报告(经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机构同意)(原件3份)
(二)企业改制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三)企业改制总体方案(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四)企业使用土地清单(原件1份、复印件2份)土地证(复印件3份)
(五)土地权属调查意见、地籍调查情况说明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六)企业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的估价报告及备案表(详见附表2、附表3、附表4,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原件1份、复印件2份),规划定点图(3份原件)
(八)测量手簿(原件2份、复印件1份)、权属情况说明(详见附表5,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九)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份)
(十)改制后企业章程。(复印件3份)
(十一)处置土地已设定土地抵押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处置的意见(原件3 份)
(十二)劳动保障部门核定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证明和职工经济补偿完毕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十三) 1:1000地形图 (原件4份)
(十四) 国土分局出具的土地收益金清费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十五)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结果确认书,由产权交易中心出具(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十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改制法律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十七)有资产产权出售审批单(财政部门)或国资委批准出售的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8项为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改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划拨、作价出资、授权经营等方式)时,地价水平初审时提供。1-18为市属企业改制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含出让、租赁、保留划拨),进行地价审核时提供。
集体企业改制时:企业提供1-14项材料。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见附件1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一)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拟采用出让、租赁、保留划拨方式处置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审核以及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二)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以及土地估价报告同时备案;
九、行政审批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含出让、租赁、保留划拨)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二)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三)受理:材料合法、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出具《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审批科。(1个工作日)
(四)初审:审批科办理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案会审表》。并组织会审小组审核,签署初审意见。(10个工作日)
(五)审核:审批科负责人对通过初审的地价方案进行审核,签订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对签署同意意见的拟文上报政府审批(4个工作日)
(六)政府批复下发后,草拟出让、租赁合同。签订合同后,申请人执《缴费通知书》至银行缴费。
(七)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初审(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二)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三)受理:材料合法、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出具《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呈审批科。(1个工作日)
(四)初审:审批科办理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案会审表》,并组织会审,签署初审意见。(10个工作日)
(五)审核:审批科负责人对通过初审的地价方案进行审核,签订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对签署同意意见的出具土地权属状况及地价水平初审意见(4个工作日)
(六)申请人执初审意见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相关手续。
(七)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1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1.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批准的地价方案计收。
2.租金:按前两年免收,第3-5年按1.5%,以后每年按5%收取。
3.保留划拨:免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不需定期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