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16-05)
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适用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二十三条“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2、办理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二十三条“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42号)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第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九)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第七条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第十一条“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一)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已安排;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材料。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见附件1)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市国土资源局服务窗口审查受理或告知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1个工作日)
3.审核:审批科主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组织会审,会审通过的将材料呈领导审批,项目会审不通过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6个工作日)
4.审批:审批科负责人对已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3个工作日)
5. 拟定项目用地预审的复函向申请人送达预审复函。
6.整理材料归档。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免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不需定期检验
附件1.申请式样及范本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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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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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拟建
地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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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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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拟投资
规模(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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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依据的国家规划、行业规划、区域规划、省级有关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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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拟用地
总规模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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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地
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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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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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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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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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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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耕地(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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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各组成部分(功能分区)用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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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资金标准和总额、补充耕地拟采取方式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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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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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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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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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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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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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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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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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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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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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特种汽车厂提升配套件生产能力技术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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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拟建
地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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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洛维工业集中区柳高速公路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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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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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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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拟投资
规模(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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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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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依据的国家规划、行业规划、区域规划、省级有关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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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3-2015年)、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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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拟用地
总规模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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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地
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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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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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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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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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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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耕地(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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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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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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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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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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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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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各组成部分(功能分区)用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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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6666M2,办公楼1000 M2,科研楼2000 M2,仓库1000 M2,变电站2000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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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资金标准和总额、补充耕地拟采取方式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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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拟占地100亩,补充耕地标准为1万元/亩,总额为100万元。以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方式补充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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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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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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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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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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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滨江东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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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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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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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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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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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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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手续的报告
柳州市国土资源局:
我单位××项目选址方案已经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原则同意,建设地点在××地块(位置详见附图),总用地面积为××公顷。项目建设是为了××(阐述建设的目的、意义)。主要建设内容:××、××,建筑总面积××平方米,总投资××万元,资金来源××,已落实到位。项目拟于××开工,工期××,××完工。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手续,请予批复。
××单位(签章)
××年××月××日
附件2:行政审批流程图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图
受理:政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岗位责任人:窗口负责人 联系方式:2625950
审核:审批科 岗位责任人:审批科科员 联系方式:2625950
审批:审批科 岗位责任人:审批科科长 联系方式:2625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