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8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操作规范


发表时间:2009-9-3 17:54:52 作者: 来源: 浏览:930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16-08

名称: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适用对象: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商品房预售人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办理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提交登记备案的材料齐全。

六、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登记备案报告;

2、商品房预售书;

3、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合同;

5、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注: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凡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存放处单位公章,委托代理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无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商品房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窗口受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不能办理的进行退件,开具《退件通知单》,并把所有资料退还申请人;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件通知单》交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2、受理:材料合法、齐全的,受理窗口办理人员出具《收件收据》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审批科(1个工作日);

3、初审:审批科经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并将材料呈科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

4审核:审批科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在《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上盖备案章1个工作日);

5、依据业主的收件收据,领取已盖备案章的《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

6、整理材料、材料归档。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1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免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不需定期检验。


附件1
行政审批流程图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流程图



受理:政务中心国土窗口     岗位责任人:审批科科员       联系电话:2625950

初审:审批科               岗位责任人:审批科科长       联系电话:2625950

审核:审批科               岗位责任人:审批科科长       联系电话:262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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