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16-01(A))
名称:临时用地审批
性质: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
适用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八条“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耕地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内耕地的,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使用其他土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2、办理程序的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八条“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耕地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内耕地的,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使用其他土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3、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4、承诺在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后,负责土地复垦。
六、申请材料目录:
1、用地申请报告(原件三份);
2、用地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开发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份);
3、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1张、复印件3张)、临时规划定点图(3张);
4、测量手簿(原件2份);
5、 1:1000地形图(3张);
6、使用集体土地的,提供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临时用地补偿合同;使用国有土地的,提供与原权属单位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临时用地补偿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2份);
7、 临时用地复垦承诺书(原件三份);
8、地籍调查结果(项目占地权属、地类、各地类面积及发证情况);
9、土地复垦费(保证金)收据。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见附件1)
八、行政审查的具体权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2、受理: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合法、齐全的,出具《收件通知书》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呈审批科(1个工作日)。
3、审核:审批科办理人员审核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材料符合要求的,拟定临时用地方案,地籍调查,签署审核意见。(3个工作日)。
4、审批:审批科负责人对通过审核的临时用地方案进行审批。(1个工作日)。
5、审批科拟定临时用地批复。
6、办理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批文。
7、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免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不需定期检验。
附件1:申请式样及范本
申 请 报 告
柳州市国土资源局:
因为 的原因,我单位需要暂时使用 的土地,面积 ,使用期限 ,到期后将恢复原来的状态。
请批准。
××××单位(章)
×年××月 ××日
附件2:行政审批流程图
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图

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岗位责任人:窗口负责人 联系电话:2625950
审核:审批科 岗位责任人:审批科科员 联系电话:2625950
审批:审批科 岗位责任人:审批科科长 联系电话:2625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