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2(A)-06矿产资源开采审批---转让采矿权登记审批事项操作规范


发表时间:2009-9-22 12:33:05 作者: 来源: 浏览:454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转让采矿权登记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16—02A—06

名称:矿产资源开采审批---转让采矿权登记审批

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转让采矿权登记审批

适用对象:转让采矿权的采矿权人和受让人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矿区范围的;()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变更开采方式的;()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2办理程序的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4、收费的依据:

 广西区物价局桂价费字[1993104号文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1、申请人应为持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

2、申请人上一年度开发利用检查结论应当合格且无其它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3、申请人无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情况;

4、申请变更项目应当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变更前后采矿权应无纠纷无重叠;

5、转让申请经有权部门批准;

6、受让人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六、申请材料目录: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2采矿权转让审批机关批准转让的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受让人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4受让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3份);

5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或履行原出让合同承诺书(原件5份);

6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7矿区所在地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转让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情况的说明,并盖行政章。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见附件1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县级以上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采矿权登记审批工作。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采矿权申请登记书》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窗口办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2受理: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合法、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出具《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呈审批科。(1个工作日)

3、审核:审批科主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会审后将材料呈科室领导。(5个工作日)

4审批:审批科负责人对已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在《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责任表》上签字,审批同意的出具《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颁发采矿许可证,审批不同意的出具《不予采矿登记的通知》。将材料转交窗口受理人员。(2个工作日)

5、交费发证:窗口办出具《一般缴款书》,申请人在交纳费用后,制作并发放《采矿许可证》。

6、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8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变更登记费:100元/次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需定期检验。


附件一:申请书式样及范本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申请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四塘水泥厂 (章)

 

         2004年6月7

 

 

 

 

 

填 写 说 明

 

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

地址: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到县级)。

矿山名称: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矿山名称前应冠以采矿权人的全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为法人单位:淮北矿务局;矿山名称为:准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原采矿权有效期:填写自XX月到XX月。

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指批准变更的机关及审批文号。

保有储量:填写申请变更时矿山保有的各级地质储量数据。

 

 

 

 

 

 

 

采 矿 权 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四塘水泥厂

电话号码

0772-7781468

      

柳城县四塘农场

邮政编码

545209

矿 山 名 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四塘水泥厂石灰岩采石场

原 采 矿

许可证证号

4502000230009

原采矿权有效期

20027月至20047

变更内容及原因(变更矿区范围填写变更后的坐标、开采深度标高、及矿区面积)

 

 

 

转让采矿权,企业产业结构调整。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转给柳州市柳建集团昌宁爆破有限公司。

 

 

 

批准机关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审批文号

桂国土资采转[20043

保有地质

储量

 

 

 

2003年未保有储量995万吨

 

 

 

法定代表人:罗务艺                          填表人:郭钢


 附件二:行政审批流程图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转让采矿权登记审批

 

 

 


受理:政务中心国土窗口       岗位责任人:窗口负责人           联系方式:2625950

审核:审批科                 岗位责任人:审批科科员           联系方式:2625950

审批:审批科                 岗位责任人:审批科科长           联系方式:2625950

编辑: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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